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行初116号
原告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1行辖61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陈碧英 人民陪审员  郑洪春
书 记 员  卿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