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4318号
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财信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8525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移民小区C幢4-5-1,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财信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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