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筑公司与***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与死者***系承揽合同关系,***与***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在施工区域外死亡的赔偿责任与***筑公司无关,***筑公司不可能为***垫付赔偿费用,只能是为***垫付80万元。2.***及其聘请的工作人员指挥死者***在卸载旋挖机,是***在履行机械设备进场这一合同义务,***未尽安全义务,导致**建筑公司垫付80万元赔偿款,该损失应由***承担。***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筑公司向死者***亲属垫付的80万元是否应由***承担。***筑公司承建涪陵城区第七小学校兴涪校区教学楼扩建工程后,将旋挖机械钻孔劳务分包给***,施工中,案外人***驾驶租用的汽车式起重机在施工区域外为***吊卸施工机具时因操作不当致起重机发生侧翻,***被侧翻的起重机压住身亡。***死亡后,其亲属与***筑公司、***、起重机出租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100万元,由***暂时垫支20万元,***筑公司垫付80万元。***因***筑公司欠付工程款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筑公司认为其向***亲属垫付的款项系为***垫付,扣除其欠付的工程款后,***应向其返还超支的工程款38万余元,因而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根据***筑公司、***签订的《旋挖机械钻孔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发生在桩孔旋挖过程中及***的设备进出场的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才适用该合同的相关约定由***筑公司、***分担事故损失。***筑公司向***亲属垫付的80万元是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支付的,故***筑公司垫付的80万元的分担不适用上述《旋挖机械钻孔劳务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时,四方协议并未明确该80万元系***筑公司为***垫付或该80万元应由***承担。由于***筑公司垫付80万元后是否应由自行承担、应由谁承担,与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死亡的相关责任及该80万元如何分担不属本案审理范畴,***筑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筑公司主张应由***承担其垫付的80万元,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