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143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坪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8490141N。
法定代表人:孙宗顺,任经理。
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文水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91PW088。
法定代表人:郑平元,任经理。
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与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撤回对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7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鸿发非开挖管道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周小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