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江州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G71899654K。
法定代表人:张俊,站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3执1723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两年未申请执行的,则丧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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