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财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黄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
经查,申请人***、黄梅、***与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19执保282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180125.23元。期限为三年。
就申请人***、黄梅、***与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作出(2021)渝0119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黄梅、***下欠工程款等费用合计1590952.57元。二、驳回***、黄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未生效。
2022年1月18日,***、黄梅、***向本院申请
解除对被申请人扣留的1570000元应收款。
本院审查认为,***、黄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黄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1570000元的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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