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周元中,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90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常,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常,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苟贵容,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常,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职务不详。
被告:周元中,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苟贵容与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元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苟贵容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苟贵容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057元,但原告***、**、苟贵容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苟贵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钊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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