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财保8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黄守策,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守策与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180125.23元。申请人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起诉前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因此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黄守策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180125.23元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志杰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应将本裁定书作为立案材料一并提交。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