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1504号之二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尹松松,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
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喜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