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1504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喜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