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1504号之一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尹松松,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241920X5。
法定代表人:余云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赣0483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喜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