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02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银行存款23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宁学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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