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财保47号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廊坊市永清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