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02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冀1002执12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宁学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安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