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72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