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8民初2829号
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5-2-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东环西侧大安东街北侧2幢2单元07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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