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8民初2750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县西环路消防大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04384021
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267044X7
法定代表人白振安,经理。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董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