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城东环路西侧大安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白振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宗凯,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原审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v>

法定代表人:赵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还后,应就下列问题进行重新查明:一、安达公司已完工程总造价、是否存在洽商变更及洽商变更产生的增项价款。二、正通公司已付款数额。二审中,正通公司主张已支付部分工程,安达公司亦认可,本案发还后,应就已付款数额进行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清维

审判员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世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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