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冀1082民初7599号

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柳店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8201483N。

法定代表人:周宝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职员。

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267044X7。

法定代表人:白振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祥雨,职员。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9724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到期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则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386元由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1月16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