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章,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金秀,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201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三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振安,经理。
上诉人**的、***、***、李彩章、薛金秀、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安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李彩章、薛金秀、李某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的、***、***、李彩章、薛金秀、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李彩章、薛金秀、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的、***、***、李彩章、薛金秀、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李绍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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