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3493号之一
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佑丰顺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楼东门**/div>
法定代表人:谷献进。
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佑丰顺宾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