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柳园瑞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101民初187号******
原告开封市柳园瑞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巴屯村。******
法定代表人任高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金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绿景苑3号楼东门4层。******
法定代表人惠树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柳园瑞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封市柳园瑞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