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旅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大,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旅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