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4776号
原告: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