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久长,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2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涉及多个条款均是手写形式,合同尾部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合同手写以及修改部分不应以加盖印章及按印作为生效条件,一般人无此常识。此合同多数条款的具体内容均为签约时手写,依据一审裁定逻辑,此类合同永不成立。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明确,依法应适用约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中,第二项已经手写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适用约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卖方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二)经手写修改为”依法向买方人民法院起诉”,修改部分双方当事人未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不能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协议管辖条款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河北省遵化市,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