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9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久长,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久长因与被申请人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久长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17)冀0208民初5402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23614.8元利息按银行你年利率24%从2003年5月28日起计算;被告给付讨债费用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3502.82元;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5年1月21曰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从诉讼请求上看,两案确实不是同一诉讼。两个案件之所以出现诉讼请求数额差距巨大,是相应的事实理由、主张的依据均发生变化,与原来诉讼有诸多不同之处,实际是属于新案件。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208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久长***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2017)冀0208民初5402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久长在本次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久长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久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久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