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899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