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6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
委托代理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康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余江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