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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1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茂西路。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茂西路。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茂西路。
被执行人***,女,1967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
被执行人***,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上的存款104621.55元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上的存款338438.73元。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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