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康华、海南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1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茂西路。
被执行人海南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茂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系*****),男,1989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执行人***(系梁康华之女),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执行人***(系梁康华之妻),女,1967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被执行人***(系*****),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X-X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X层CXX号房及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丽晶路XX号市政府滨海住宅区怡宁阁XX号房。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