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书才与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书才,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路。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书才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康华的银行存款17813.93元,但未能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