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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6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龙执字第35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南侧环海大厦公寓楼第二单元102号房(证号:海房字第HK36194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17)琼01执117号商请移送函,商请本院将上述房产移交该院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房产移交该院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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