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书才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6执恢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书才,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路得利新村。
被执行人:梁康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
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康华。
申请执行人何书才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对外投资信息。四、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X层XXX房(产权证号:HKXXXX)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本案已裁定轮候查封该房,并向该房首封执行案件发送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产品;2、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梁康华住址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康华、被执行人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书才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冯勋劼法官助理***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