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8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楼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KLJX0Q。
法定代表人:张艳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596844529B。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05068K。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河北永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6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扣划了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731824.23元,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中1510000元为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冀06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1510000元存款的执行,本院现已将1510000元退还给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涞水县支行对本院扣划上述款项中的8630000元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上述款项暂未发放。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中双方无争议的1591824.2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通过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公积金、商业性保险,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支付宝、网银在线、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涞水县幸福乡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执行标的28389620.4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再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各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如已履行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有才
审判员霍瑞杰
审判员刘冰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