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44号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沧海路南侧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4G2W48。
经营者:孔祥新,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180562R。
法定代表人:于志勇,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7956.3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南皮支行账号为54×××04的存款867956.3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