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76号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沧海路南侧东段。公民身份号码92130983MA08××××。
经营者:***,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公民身份号码911309006741××××。
法定代表人:于志勇,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3409.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3409.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