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1249号
原告:沧州市腾鑫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策,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玉桐,男,汉族,1938年9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刘福明,男,汉族,1947年3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杨瑞华,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沧州市腾鑫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殷玉桐、刘福明、杨瑞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市腾鑫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市腾鑫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