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619号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沧海路南侧东段。公民身份号码92130983********。
经营者:孔祥新,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公民身份号码91130900********。
法定代表人:于志勇,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59475.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59475.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