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569-1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金辉商住楼(天紫界)”项目1幢1单元5层12号附79号(自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3ACXQ
法定代表人:雍润华,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白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180562R
法定代人:于志勇。
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52854.10元财产进行保全。2022年7月15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52854.10元(账户名: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行,账号:13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