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8245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萱宏建材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垒头乡苑垒头村。
经营者:**,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扬州市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门路B6-3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铤,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献县萱宏建材设备销售处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铤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6民初172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正式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作出的(2022)津03执复20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履行(2021)津0116民初1723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对于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产生了争议,双方对案涉租赁物的退回时间、数量、退回方式、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等问题产生了争议。上述问题属于新发生的是争议,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不宜由执行部分予以认定,可另行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滨海新区法院据此执行缺乏相应依据。”因此,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献县萱宏建材设备销售处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辉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