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1504号
原告:***,女,193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原告:曲新红,女,1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原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
法定代表人:薄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振起、***、***、刘国兵与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振起、***、***、***于2018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起、***、***、刘国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振起、***、***、刘国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