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执异67号
申请人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颜小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清,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鹿泉市。
负责人邢金龙,经理。
第三人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负责人王彦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广民初字第1141号。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第三人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系被执行人的两个分支机构。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下属鹿泉分公司、鸡泽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河北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北方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35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月坡
审 判 员  安海龙
代理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