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167号
申请人: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秀山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毕见兴,经理。
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经理。
申请人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