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260号
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秀山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毕见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润杰,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1202户。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经理。
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3元,由原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