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96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秀山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毕见兴,经理。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
法定代表人:杨静,镇长。
原告***与被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姜洪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