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671号
原告:***,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309国道31KM+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毕见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润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