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曹表、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沈曹表。
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曹表与被告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曹表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