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4926号
原告:***。
原告:*某甲。
原告:*某乙。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513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乙、***、***与被告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乙、***、***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洪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