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561号之二
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山村肖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98359P。
法定代表人:马益飞,执行董事。
被告: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5138XL。
法定代表人:鲁炎明,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申厚,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申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1362元,合计1802元,由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益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