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561号之二

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山村肖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98359P。

法定代表人:马益飞,执行董事。

被告: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5138XL。

法定代表人:鲁炎明,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申厚,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申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1362元,合计1802元,由原告余姚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益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