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达集团有限公司(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工程项目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83民初2229号
原告: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东B3-4号楼3至5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立增,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科达集团有限公司(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工程项目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原告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达集团有限公司(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工程项目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28元,由内蒙古利拓冲击压实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